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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

社群媒體日益興盛,KUSO言論究竟犯不犯法



網路言論自由案件最廣為討論的非公民記者傅東森KUSO前苗栗縣縣長劉政鴻的靈堂照莫屬


前情提要新聞:http://ppt.cc/ChLVp

前苗栗縣縣長劉政鴻的KUSO靈堂照左右兩邊對聯分別寫上:「因果報應遺臭萬年、魚肉鄉民豺狼報國。」 (photo from http://ppt.cc/L3EIj )



網路為公開平台,《憲法》第十一條: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故於網路上所發表之言論也受之保障。戒嚴前,台灣新聞自由受政府控制,《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》新聞、雜誌、圖書、標語與相關出版品內容均需進行事前檢查。解除戒嚴後,新聞自由鬆綁,後期網路此項新興媒體崛起,新聞不再只有記者可以撰寫,媒體門檻降低,夾雜個人意見的評論於網路上隨處可見,再者,社群媒體蓬勃發展,分享與轉發的次數增加,此時,人人都可以自稱記者,把所見所聞透過自己的文字表示出來。

因為不受銷售量與收視率牽制,在網上人人皆可暢所欲言,若網路言論涉及新聞自由,一個民主的國家裡,在不違背憲法的基本原則下,所有的言論都不該受到牽制,台灣的言論自由好不容易才前進至今,若又再以種種行為加以規範,不就等同於走回頭路?當民主的方式無法解決問題,就只能用更民主的方式去讓問題被解決。

網路言論空間裡應更為遼闊

《刑法》第三百十一條: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這當中便提到,若能證明所言屬實,為客觀事實之陳述,就不為毀謗。若於網路這個平台上,我們都先假設
了事件的虛假,而去懷疑作者,這樣不就本末倒置?網路應該為一個跳脫邊界框架,相對其他更為自由的言論場域,應該要相信媒體擁有其獨立思辨能力,其所報導之內容能增進社會福祉與揭發弊端。

現今這個社會,各家主流媒體擁有其個別營運導向與政黨派別,許多言論在種種因素的限制之下(如:總編輯考量、版變限制等)而無法被露出,此時網路就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,因為加入門檻與成本相對低,所言或許比一般媒體更為真實且詳細。近年,即有許多事件是藉由網路這個媒介被傳播,當一個事件在網路上備受矚目或爭議,即代表他有所謂被公共共同討論的價值性,而網路就扮演一個重要的傳遞角色,使該訊息能更快地被廣為周知。只要是大眾所關心的,就是新聞。

大法官五〇九號解釋文中提到: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,使其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以發揮。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、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。」

不應增修法條箝制言論自由

網路言論也為言論之一,故也受言論自由之保障,其較受爭議之點在於涉及隱私及公共利益。先前法務部部長羅瑩雪於報告中提及,擬修法規範網路「不當」言論,身為一個未來可能成為媒體從業人員的新聞系學生,對此說法十分不認同。新聞被視為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之外的「第四權」,其影響力僅次於政府,媒體所報導之內容,有極大部分在於監督政府,網路為近年新興媒體,若政府修法干預網路不當言論,是否會讓身為第四權的媒體為求自保,趨而噤若寒蟬?從此人民可能再也無法看到政府施政被批評,施政結果被廣泛討論,雖仍不至於淪為政府傳聲筒,但其所報導之內容,可能僅剩十分表象。

對於言論內容之規範,就如媒體素養一般,是需要長時間的養成與累績,並非一蹴可及,網路和其他傳統媒體(如:報紙、雜誌)等相比,屬新媒體,若要其閱聽人及使用者具有一定質量之素養,或許仍需給予一些時間。又,既然已有現行相關法規規範言論,就不該再針對「網路言論」而額外增訂法規範,或修改現行法規,否則就像為了處罰而定訂條款,著實矯枉過正。

人民是國家的主人,換句話說,國家僅是人民的奴僕,必須替人民做事,若政府修法限制人民網域言論,豈不是以下犯上?人民用選票選出官員,目的是要為人民服務,無論是何種聲音,他們都應該以傾聽的角度,接受人民的意見。

公民記者不具包袱趨於主流

以公民記者傅東森於網路上發表合成「靈堂照」挨告一例來說,審判結果為無罪,苗栗地方法院之理由主要導向為,行為人就關於公共事務之議題,以個人價值判斷做出之主觀評論,旨在喚起社會大眾對此事件的關注,而非針對性之公然侮辱,大法官五○七號解釋,《憲法》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,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,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。由此可見,法官判斷標準為主觀意見之表達為憲法所保障之內容,故不得以臆測行為人旨在公然侮辱便判處刑責。

此外,該公民記者的本意應為希望「大埔案」之消息能更廣為周知,就像廣告一般,不怕過於辛辣而被停播,就怕無人聞問。該議題涉及廣大人民之社會公益,行為人於自己的社群中發表具意識型態之照片,無非就是想引起大眾關注,又因為僅於自己的社群中,若無加以刻意傳播,如:另外張貼至他人留言或粉絲專業,那麼會收看到該照片的就僅會有行為人之好友,這樣就要判定有故意毀損名譽之疑慮,明顯不恰當。

公民記者因無上級主管限制,也無經營損益包袱,故可更加真實地呈現自己的所見所聞,也可於評論中表達己見,各家報紙都有總主筆為報社樹立報導方向,公民記者又為何不能於自己經營的平台上直抒想法?無論所闡述的為何種意見,毀謗、隱私、侮辱、性言論等有《刑法》或相關法規加以規範,只要不違背相關法規,無論是公民記者或主流媒體線上記者,皆有其權利甚至可說是義務需把與大眾相關消息報導出來。


延伸閱讀:

KUSO劉政鴻靈堂照  傅東森等人無罪定讞:http://ppt.cc/6GgSp

近來「象徵性言論」判決分析:http://ppt.cc/1U2m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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